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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权限。民办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属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收取代收代管性费用和对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关于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制定的原则。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我省民办学校现阶段的投资回报按实际投入资本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办学净收益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两个百分点。三、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时间。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期)收取。四、关于退(转)学收费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五、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者除了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代管性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六、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者的收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办法另行制定。七、公办民助、公有民营中、小学的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不适用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办民助、公有民营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八、以上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17-01-2214:02|#2楼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1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江苏省民办教育收费暂行办法》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2(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