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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管理办法工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的工具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工具利用率,防止积压浪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所使用(设备维护、点检及自主保养)工具标准的制定,工具的发放、保管、更换、报废、退库等。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设备管理部是工具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调整工具管理办法。第四条点检中心负责核实工具的配发标准与使用年限,监督检查工具使用状况等。第五条物流中心负责按工具配发标准统一发放、保管、更换、收回。第六条国贸公司负责工具采购。第七条使用单位负责领用、保管本单位工具,按要求建立工具台帐,并定期盘点,做到帐物一致。第三章标准与发放第八条工具的配发标准与使用年限由设备管理部统一制定与调整;如标准需调整时,由使用单位向点检中心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审批同意后,物流中心根据修订后的标准发放或收回工具。第九条当工种和人员发生变化时,经人力资源部确认,物流中心按照变动后人员和设备管理部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配发工具。第四章保管与使用第十条工具管理分为两类,一类是配发给个人的工具,一类是配发给班组、工段、点检站及分厂的公用工具。无论是个人工具还是公用工具,各使用单位工具管理员都要建卡立帐,负责管理,并在工具管理软件上登记领出,由物流中心设专人进行审核,建立公司工具总帐。第十一条配发给个人的工具由个人负责保管;各点检站、工段、班组设工具保管员保管公用工具,并由使用单位工具管理员建卡立帐,记入保管员个人工具帐;分厂配发的公用工具直接由分厂工具管理员保管。第十二条工具合理、安全使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使用,禁止串规代用(如螺丝刀代凿子,钳子代替锤子等)、精具粗用、专用代替通用,并在使用中注意保持精度和使用条件。第十三条工具保管人员妥善保管工具,必须设置固定场所,经常清点、润滑和定期校验,有精度要求的工具按规定进行支撑、垫靠;工具箱要整齐,清洁,定位摆放,开箱知数,帐物相符;禁止无关物品特别是私人用品存放在工具箱内。工具箱每天查对一次,帐物一周核对一次,以保持工具帐物相符。特殊用途的工具应根据其性能和相应的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发现工具损坏、丢失时,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工具管理员。第十四条工具修复和报废。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对刀具、量具等可以修复的工具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其原来的性能。对不能修复的工具,可申请报废并以旧换新。第五章更换与退还第十五条各种个人工具使用年限规定为三年(特殊除外),到期后由点检中心负责鉴定,对不能使用的以旧换新。第十六条因工作原因(抢修、抢险、救灾)造成工具损坏无法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予以换新,且使用年限从换新之日计算。第十七条由于工具质量欠缺而损坏的,经点检中心鉴定后,报批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与国贸公司协调处理。第十八条公司内部调动工作,调动后从事同工种工作的,个人工具继续由本人使用,工具帐由调出单位工具管理员移交调入单位工具管理员,不得由本人代交。调动后从事其它工作(含去培训中心学习的员工)的,由工具管理员收回全部工具并退回公司仓库。工具管理员或保管员收回工具时,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拒交情况,按规定要求赔偿。内部调动时,人事员应事先通知工具管理员,以便及时收回工具,如不通知造成损失应由人事员负责赔偿。第十九条员工因为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公司前,将工具退回物流中心,物流保管员核查收回全部工具后在“员工离职交待工作证明单”上签字确认或在流程中注明“该员工退回工具齐全”,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及工资结算。第二十条临时工领用的工具,离岗时应交回,并由工具管理员检查工具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按价值从工资中予以扣除。第二十一条工具管理人员更迭,须履行移交手续,发生丢失或损坏应由其负责,按相关规定赔偿。第六章赔偿第二十二条工具管理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帐内工具进行抽查和清点,如发现工具丢失或因使用不当造成工具损坏,要责成保管人在一定时间内补齐工具。方式有,自己补偿或赔偿后重新领用。赔偿标准:1、领用第一年丢失或损坏者,按工具原价的百分之八十赔偿。2、领用第二年丢失或损坏者,按工具原价的百分之六十赔偿。3、领用第三年丢失或损坏者,按工具原价的百分之四十赔偿。第二十三条工具赔偿与领用手续:1、个人工具由单位工具管理员填写单据注明工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领用日期和赔款人姓名,由单位首席签字,经企业管理部划价,单位成本员开票到财务部交款,凭付款收据予以换新。2、公用工具丢失按原价的每年百分之五折旧后净值赔偿;对公用工具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原有工具存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损坏程度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原有工具不在按丢失情况处理。第七章考核管理责任制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