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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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讨论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分院职工住房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职工住房资源。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安排住房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分档次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成立分院房管委员会。分院房管委员会由分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分院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的机构。分院房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由分院分管后勤的副院长、总务科长、管理房产科员、工会委员1人、教师代表3人、一般管理职工代表2人等组成。主要职责: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成批住房分配的实施细则方案;讨论处理分配住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和成批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方案的执行情况:解释《住房分配管理条例》。第五条分院房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科,由总务科长兼办公室主任。房管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住房管理的工作部门,也是分院房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执行《条例》的实施及房委会提出的成批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方案和零星住房分配、调整工作;接受住房申请,核实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计分排队:负责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条例》执行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第三章校内职工住房类型及使用原则第六条校内职工住房类型分为:已拥有国家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和未出售的公有房。第七条已拥有国家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属于私人房产,其转让交易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但交易时学校有优先回收权,回收房价按当时南宁市公布的相应房价。第八条校内未出售公房分为备出售房和周转房,备出售房待出售给无房教职工,周转房只租不卖。预留周转房的数量由分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四章住房申请条件和住房标准第九条凡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户口在南宁市城区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在学校有房源条件下,按如下条件申请住房:(一)已婚且配偶有南宁市城区常驻城市户口或配偶为现役军人,配偶单位无住房(含部队的临时性住房),可申请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婚否不限),可申请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三)具有中级职称年龄满35周岁以上的未婚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公有住房。第十条非在编的已婚聘用职工,配偶有南宁市城区常驻城市户口或配偶为现役军人,配偶单位无住房(含部队的临时性住房),可申请租住公有住房。第十一条引进人才的住房由分院行政会议决定。第十二条离婚教职工的住房按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房改政策办理。凡再婚者一律不得形成两处房改房。第十三条根据分院现有房源情况,凡符合申请职工住房条件的分院教职工,其享受住房标准如下(全额集资建房除外):(一)已婚副处级、中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80m2以上住房一套。(二)其他已婚教职工可申请80m2以下住房一套。(三)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或博士学位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80m2以上住房一套;具有中级职称年龄满35周岁以上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80m2以下住房一套。(四)其他单身教职工,根据实际每套安排住3~4人。(五)家在校外的教职工,坐班的行政管理人员及专任教师一学期下午上课10次及以上的,可以租住午休床位。第十四条校内集资建房的条件、标准及办法,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计分办法按本条例计算。第五章计分办法第十五条教职工住房选择原则是分档次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计分办法如下:总分=职称或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附加分(一)职称、职务分正厅局级干部47分正教授6年及以上44分正教授1~5年、副厅局级干部41分副教授、博士毕业生及相应高级职称人员6年及以上、正处级干部38分副教授、博士毕业生及相应高级职称人员1~5年、副处级干部35分讲师、硕士研究生及相应中级职称人员6年及以上32分讲师、硕士研究生及相应中级职称人员1~5年、正科级干部29分初级职称人员六年及以上、副科级干部26分初级职称人员1~5年、科员23分其他教职工20分(二)工龄分工龄分按实际报到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满一年为0.6分,不满一年按月计算,每月为0.05分。在大学学习时间可作为工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休退学及留级等时间不记入工龄。从高中毕业进人中专学习的,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三)校龄分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为0.3分,不满一年按月计算,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