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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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1997-10-11【实施时间】1997-10-11【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乌鲁木齐河河道。第三条开发利用乌鲁木齐河河道应当全面规划,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依法对乌鲁木齐河河道实施统一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实施河道管理。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乌鲁木齐河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对在河道管理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范围:(一)从源头依连哈比尕尔山天格尔峰胜利达坂一号冰川起,至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以两侧岸坎为界,无岸坎的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界;(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经乌拉泊水库至兰新铁路桥和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退水闸至兰新铁路桥的老河床,以两侧岸坎为界;(三)兰新铁路桥至红雁池电厂铁路桥,两侧以设计洪水位线为界;(四)红雁池电厂铁路桥至新医路口,两侧以防洪堤或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五)新医路口至卡子湾一孔铁路桥两侧以防洪界桩外侧的护堤地为界;(六)卡子湾一孔铁路桥至米泉小水渠,两侧以规划的堤防外侧边界线为界。第七条乌鲁木齐河河道的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宽度的具体界线,由市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标定界,予以公布。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等要求。滩地的利用,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规划、土地、城建、环境保护、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第九条修建通过或跨越河道的各类地面和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在立项前须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书面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河道主管机关依据国家防洪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第十条为保护河道安全,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占用护堤地;(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设施,弃置阻碍行洪的固体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护堤、护岸林木除外);(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坑、扒口、掘草皮、打井、开渠、爆破、钻探、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四)损毁堤防、护岸、闸堤等水工程建筑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设施;(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青年渠二十九公里防洪堤、乌拉泊水库至卡子湾一孔桥段采砂、采石、取土、建房以及开展集市贸易;(六)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涵闸闸门。第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一)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它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快速路、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城市道路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河滩快速路的管理。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城市供排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