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4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本省行政区域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必须特殊保护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大力开垦新耕地,保持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并逐步提高地力,巩固和增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一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水利设施、水土保持和地力保养等有关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搞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对保护基本农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划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指标和布局安排,并逐级分解下达。第十一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二)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生产基地;(四)高产、稳产农田和列入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五)其它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的耕地。第十二条基本农田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基本农田:高产稳产农田、蔬菜地和名特优新农产品基地;(二)二类基本农田:粮、棉、油集中连片的中产农田;(三)三类基本农田:其它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利、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逐块定位、划界、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第十五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依法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第十六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二)弃耕造林的;(三)造坟、挖沙、取土、烧窑等破坏耕地的;(四)未经批准开挖渔塘、采矿的;(五)毁坏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六)排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废水、废渣、废气的;(七)其他禁止的行为。第十九条非农业基本建设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占用面积。可以利用本三类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一类、二类基本农田;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一类基本农田。占用三类、二类基本农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一类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同等质量和数量的新耕地。无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新耕地不符合要求,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开发,其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