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停车影响通行最高罚500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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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物业管理条例:停车影响通行最高罚500元《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物业收费制定或调整要听证本报海口7月31日讯(记者林莹实习生林志鸿)物业服务用房最高不能超过500平方米;政府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在物业管理区内停放车辆,影响到其他车辆通行使用的最高可罚500元……今天上午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新增细化的多项内容为市民日后的物业维权提供更多依据。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物业收费政府制定或调整指导价要听证《条例》中明确,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经济特区的实际和需要,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范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三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基准价根据相关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政府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应当实行听证。业主大会房屋交付过半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依照过去的规定,业委会成立门槛过高,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条例》对此做了修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已交付使用的30%以上业主书面联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推选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正式成立。分期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首期完成建设,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当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也可以依照本章有关规定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和设立业主委员会。监管市县政府将建联席制度协调管理依据新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拥有了更多监管的手段。首先,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物管用房物管用房面积不能超过500m2依据《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但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所在楼层不高于四层。《条例》还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应当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十一项内容一份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条例》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物业的基本情况;聘用方和受聘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要求;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和计费方式;物业的维修养护要求;合同的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财物的移交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停车影响通行最高罚500元随着房产业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超大盘涌现,因而小区内的交通问题常常引起关注。《条例》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严格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但工程车辆因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确需停放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对依照这条规定不得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或者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阻止,或者责令离开。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相应的,依据《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