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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第一章重点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的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二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没有各主权国家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国际法的存在。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说,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2、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单独一个国家,或者多个各自孤立的国家,彼此不发生关系,当然不可能产生国际法。只有存在一个国际社会,才有生长国际法的土壤。3、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4、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人类漫长的发展过程,使世界相距甚远的各个地区性社会逐渐连结成了一个包括所有国家在内的普遍性国际社会。5、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及其职能的扩大,已经形成一个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网。这一趋势,明显地加强了国际社会的造法功能和实施国际法的能力。6、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国际法否定论:1、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从自然法角度否认任何一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他认为只有自然法才是法,一切实在的国家间协议或“相互义务”都可能被个别国家随意解除,因此它们不构成国际法律。2、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则从实在法的角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发展:1、各国通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2、各国在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甚至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3、国际法的约束力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4、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1、自然法学说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自然理性”。把这种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2、实在法学说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3、强调“权力政治”对国际法的决定性作用,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各国“势力均衡”4、“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综合”5、“意志协调说”我国学者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a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b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名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等国际实体也可成为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2、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a国际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b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1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早期学说(1)国内法优先说:是一种法律一元论。主张的是一种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的一元论,其实质是国内法的效力应高于国际法的效力/兴起于19世纪,代表人物耶利内克。国内法优先说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至上”观念。(2)国际法优先说:系统理论于20世纪以后逐步形成。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在这种法律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的最高为,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代表人物,凯尔逊等人,他们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而主张法律的统一性。(3)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是法律上的二元论。最早阐述的是德国特里佩尔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一书。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体系,有各自的法律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主要观点可以概述为:(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效力根据相同,前者的约束力来源于多国共同的意志,后置的约束力来源自本国单独的意志。(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三)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平行论的结论是: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