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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第一篇: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新商所)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交收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现货挂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此办法。第二条新商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仓库是指由新商所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实物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第二章货物入库流程第四条交易货物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商品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产地、产品加工厂、品级、重量、批次、件数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交易商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交易商须在合理的指定时间内完成入库,否则需重新办理入库申请。(二)货物入库1.交易商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向《商品入库申请单》中确定的仓库发货。2.商品运抵仓库后,仓库按新商所有关规定对所到货物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3.商品到库验收时,交易商或委托人应当提供商品检测报告。如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未能提交该商品的检测报告,且交易商或委托人未能到库监收的,新商所将委托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交易商承担。4.交易商或委托人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仓库将货物入库信息通过电子系统向交易商发送生成仓单信息,交易商与仓储需分别在纸质的仓单上加盖在新商所处预留的印鉴,此仓单即作为货物入库的凭证。第五条交易商通过T5交易系统向新商所提交注册仓单申请。经新商所核准、注册后可以转为《注册仓单》。第六条《注册仓单》对应货物只能凭新商所出具的《提货单》方可提货。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第七条交易商或委托人可以自行到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仓库代为发运。但交易商委托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商或委托人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仓库发货无误。第八条仓库发货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第三章上市商品的交收第九条最小交收单位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上市品种交易细则。第十条交收地点:新商所指定交收仓库。第十一条各上市商品的交收执行办法参见新商所另行制定的具体商品交收办法。第四章货物交收流程第十二条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新商所相关交收规定及上市品种交易细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第十三条新商所实行交易日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交易商品的经营资质及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申报交收的交易商配对成功不履约或不能履约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交收程序:1.持有某上市交易现货所有权的挂牌方和现货需求方的摘牌方,在新商所现货挂牌系统内成交后直接进入现货挂牌交收程序。2.新商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挂牌方和摘牌方对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成交价格,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3.现货挂牌交收配对结束后,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新商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4.交易双方根据挂牌商品约定时间办理相应的提货手续。第十五条若摘牌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无异议,摘牌方须向新商所发送《交收确认函》确定货物已完成交收。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提货期第三个工作日(含第三个工作日)闭市前向新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在提出此声明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新商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摘牌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新商所不再受理交收商品有异议的申请。质量、重量、数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六条若摘牌方在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挂牌方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摘牌方,摘牌方确认挂牌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新商所将清退挂牌方的交易订金。第十七条摘牌方如需将交收商品再用于将来的交收,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五章交收费用第十八条进行现货挂牌实物交收的挂牌方和摘牌方应当分别向新商所缴纳交收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的具体标准参见各上市商品的上市品种交易细则。第十九条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仓库制定,并报新商所核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有关《注册仓单》生成、流转、注销等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商所按《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违约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新华(大庆)商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