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于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和信用提高的安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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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于破产隔离的结构设计和信用提高的安排,资产证券化可以成功地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而得以降低筹资成本。资产证券化的价值争论刘卫鑫自从20世纪6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取得成功后,西方各国就纷纷效仿美国,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亚洲习惯于通过银行信贷间接融资的地区,自1998年金融风暴以后也开始积极的展开资产证券化实践,并已取得了相当的成功。一时间资产证券化被誉为20世纪最为成功的金融创新,似乎代表了一种新的更为优越的融资潮流。在中国出于化解银行不良资产以及融资的需要,理论界和金融实务界也跃跃欲试,对资产证券化的优越性推崇不已。在我国法学界看来,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扫清各种法律障碍。参见朱怀念、唐棣:《试论我国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然而资产证券化真的是有百益而无一害吗?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种种优势真的仅仅依靠天才的结构设计就能够实现吗?在没有对上述基本问题做一严谨的学术分析之前,就主张全面清除现有的法律障碍,大力推行这一金融创新技术,显然是有失谨慎的行为。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上述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资产证券化从其产生至今只有短短40年的历史,且其运作模式、适用范围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因此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并没有达成统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作出了各不相同的定义,但典型的资产证券化可定义为股权或债权凭证的出售,该股权或债权凭证代表了一种独立的、有收入流的财产或财产组合中的所有权利益或其所提供的担保,这种交易被架构为减少或重新分配在拥有或出借这些基本财产时的风险,以及确保这些财产更加市场化,从而比仅仅拥有这些基本财产的所有权利益或贷款有更多的流动性。Shenker&Colletta,Assetssecuritization:EvolutioncurrentissuesandNewfrontiers,68TEX.L.Rev1369(1999)pp.1374-1375.转引自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当然国内学者对资产证券化有多种不同的定义,影响比较大的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参见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可以认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某种手段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来满足筹资者的需要,也就是说他的作用只是增加筹资者资产的变现能力,而不能增加筹资者的资产总量。但是从公司经营活动来看,现金流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是为了保持公司的延续还是为了拓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升公司的竞争力,都更加依赖于公司可以及时支配的现金而不是公司资产的总量,因而增加资产的流动性本身就成为公司所追求的一种重要财富。这是与现代商业竞争的高强度与快节奏相适应的,也是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合理性之所在。这一核心思想表明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是将公司未来的资产或现在掌握的不可变现的资产转变为现金,该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出资者的配合,即资产证券化至少需要两方主体,一方以变现能力比较差的资产为条件换来对方变现能力很强的资产,在现阶段主要是换来现金。在这种转变之中以现金为出资条件的交易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筹资者提供的资产在到期日的变现价值难以满足以现金出资者的预期要求,资产证券化的交易设计方案在于克服或弱化这种不确定性风险,以吸引出资者的资金。从担保法角度看,提供担保,增加筹资者信用的手段有增加还款的资产或以物权来保护债权,前者如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后者如抵押、质押和留置。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对象是广大投资者而不是特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搭便车等心理因素和成本效益因素,出资者很难对筹资者的经营活动和资产情况进行监督,以抵押权等物权来保护债权的方法仍不能避免筹资者破产后对出资者利益的威胁,因此传统的担保手段已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金融创新就在变革担保手段的方向上得以展开。有学者指出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投资组合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提高原理三大金融学原理之上。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程继明;《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三种模式》载《投资与合作》2003年4月号,;(美)斯蒂文L西瓦兹著,李传全、龚磊、杨明秋译:《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三版。实际上这三大措施都是为了克服现金与变现能力差的资产进行交换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增强出资者对筹资者还款的信心。根据投资组合理论,对有风险的证券用某种方式进行组合,在不降低其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