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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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制度,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和规则。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支持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条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制度。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磋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第四条会议对重要事项应议而有决,并按照分工范围明确责任,抓紧落实。凡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果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不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相应会议进行复议,也可由该会议主持人征得多数与会同志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需提交下次会议认可。第五条尽量精简会议,少开会、开短会,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均应经分管领导和部门做好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并提出初步意见。重要的议题一般应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会前发给与会人员审阅、思考和协商。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或决议执行通知单。第六条会议讨论的需要保密的内容,除经研究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要严肃保密纪律。第七条实行回避制度。议事时,凡涉及领导个人及其亲属的岗位调整、职务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第二章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第八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在党委书记(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下召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党委会的主要议决范围(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案及措施。(二)学院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事项。(三)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定员定编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五)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基建、后勤、产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学院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重要规章制度,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七)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八)全院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及其主要成员的确定和调整;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定与废止。(九)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十)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第十条议题需经过论证和确认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程。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议题,属行政工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一般由院长在会前提出。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审议,一般由分管书记在会前提出。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或在党政联席会上汇总,由书记(或指定的副书记)审核后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临时会议,概不列入党委会议程。第十一条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分别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进行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