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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11年8月31日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的原因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内容第十五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第十六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四、《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贯彻实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