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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章程【最新版】安徽理工大学章程【最新版】2022-02-0122:00:01小编:admin安徽理工大学章程序言安徽理工大学是一所具有煤炭行业特色,以工为主,工、理、管、医、文、经、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45年,时名安徽省立蚌埠高级工业职业学校,1947年,迁址淮南,更名为安徽省立工业专科学校,1949年,更名为淮南煤矿工业专科学校,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两所煤炭高校之一。1955年,学校升格为合肥矿业学院,1958年,更名为合肥工业大学,1971年,采矿和煤田地质学科专业整建制回迁淮南,与淮南煤矿学校合并组建淮南煤炭学院。1981年,学校更名为淮南矿业学院。1993年,华东煤炭医学专科学校并入学校。1997年,学校更名为淮南工业学院。1998年,学校由煤炭工业部划转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2000年,淮南化学工程学校并入学校。2002年,学校更名为安徽理工大学。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秉承“艰苦奋斗、务实奉献”的传统,铸就了“志存高远、追求卓越、求真务实”的校园文化精神,形成了“厚基础、重实践、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煤炭工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分析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安徽理工大学,英文译名:Anhu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AUST。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舜耕中路168号。学校设有校本部、西校区和北校区三个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分析、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着力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艰苦奋斗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第六条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分析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九条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指导学校发展规划,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二)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三)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二)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三)保障学校科学分析、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科学分析基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和计划,实施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自主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二)自主调整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类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开展科学分析、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六)确定教育教学、科学分析、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七)自主引进、管理和使用人才。(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金、专项经费以及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二)开展教学与科学分析,解决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问题,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三)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的信息,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六)接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