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doc
上传人:一吃****海逸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1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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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进一步严肃政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第三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在本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导致影响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秩序,贻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它包括行政许可活动中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过错责任。第四条对行政许可过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行政许可人员的过错责任,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坚持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1—第五条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思茅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法规监督科、综合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监督科,由法规监督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日常行政许可工作和审批事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市局党组的决定对涉嫌行政许可过错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组织领导小组审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等。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一)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三)丢失、损毁许可文件材料的。(四)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行政许可法》的。(五)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许可程序的。(六)在依法规定并公开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条件的;(七)违反法定权限,超越、滥用职权办理有关手续的。(八)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许可的。(九)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项目予以批准的。—2—(十)许可项目超过规定许可时限未办理完毕的。(十一)私自做主,放宽许可条件,造成失误的。(十二)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下一许可环节没有对上一许可环节尽到把关职责的。(十四)未按行政许可规定项目、程序等规定进行解答,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五)行政许可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十六)被当事人举报,反映不当行政许可经调查属实的。(十七)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十八)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七条上述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第八条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划分:(一)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承办人员。—3—(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行政许可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出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各县(区)局长或副局长和市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三)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各县(区)局长或副局长。第九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直接责任人:(一)擅自实施违法行政许可的。(二)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主管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三)故意提出错误方案或意见,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四)利用领导职权指令、干预,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五)其它起决定作用导致出现违法行政许可的。第十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非法获取的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的财物,上缴国库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第十一条有过错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一)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故意违法、违纪,应当再次给予行政处分的。(二)违反本制度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三)拒不改正错误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伪造、销毁和隐匿证据的。—4—(五)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案件经办人的。(六)干扰、阻碍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七)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八)有其它应依法从重处分情节的。第十二条有过错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其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二)主动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