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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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7月19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九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附录名词解释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侧布置)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侧布置)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a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三)工业用地(MM););(四)仓储用地((四)仓储用地(WW););(五)对外交通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TT););(六)道路广场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S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U););(八)绿地((八)绿地(GG););(九)特殊用地((九)特殊用地(DD)。)。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规定。第三章地块控制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未达到1000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2000平方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积小于2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进行控制。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2万平方米的,或建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