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票种核定调整需报送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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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调整报送资料注:1、根据《淄博市国税局税收业务流程》的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限额限量的审批权在税源管理单位,县局金税工程岗位按照税源管理单位的审批意见进行金税卡发票票种核定信息的调整。2、企业报送下列资料的目的,是将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的内容尽可能地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表现出来,避免出现实地核查内容不全或核查工作不准确的问题。对核查内容不全,问题表述不准确的,不应进行限额限量调整。一、企业提出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包括最高开票限额、月领购量调整)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含:1、注册登记时间,实际经营开始时间,营业执照列举的经营范围,企业实际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发票领购人员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构成,投资额。2、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3、库存货物情况,是自有货场存放还是将货物异地存放;4、本次申请调高发票领购量的原因。应说明截止目前企业货物库存情况(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金额,目的是证明企业有可销售货物),拟销售情况(包括销售对象、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目的是证明发票增量、调高最高开票限额与实际销售业务相符)。(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发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经办人员必须是具有发票管理资格证书的发票领购人员);(三)《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四)有自有货场的附报货物存放的影像材料;异地存放的,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五)《近六个月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表》(表3)(六)预计发生销售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等。目的是证明发票增量、调高最高开票限额与预计发生的销售业务相符。(七)《企业库存情况表》(表4)、总账“库存商品”科目帐页、“库存商品明细账”帐页;以及《本月取得发票未入账汇总表》(表5)及已认证通过专用发票复印件。目的是证明发票增量后的销售额与企业商品库存情况相符,与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对以上材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章。二、税源管理单位出具的《普通发票领购(变更)申请实地核查报告》;核实内容包括: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2、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税务资料;3、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是否有库存货物;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预计销售额是否有相关的合同等证明资料;纳税人进、销项专用发票货物品名、数量是否符合常规。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是否是价值较大的单台设备。4、大宗交易临时申请增量的,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所申请的发票限额、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5、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是否与经营规模变化有关,其纳税情况是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是否为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