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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监管和从业行为,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在本省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煤矿除外),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安全评价工作需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甲级资质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所在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核,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证书。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甲、乙级评价资质。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经备案的外省甲级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资质(备案)有效期、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除应符合《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安全评价机构的固定资产应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二)有不少于25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其中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且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配备计算机数量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人数;具有与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工作数据库,以及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过程控制管理体系文件、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规章制度等);(四)专职安全评价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专职安全评价师必须具有与从业单位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具有从业单位在本机构所在地为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事业单位可出具住房公积金有效缴存证明。(五)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备专职安全评价师资格,并有2年以上安全评价工作经历。第九条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认定除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有关规定外,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所定专业应与对照表中所列相关基础专业一致。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于每年6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省安全监管局;(二)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对经审查合格的,省安全监管局将审核报告、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资质审批。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相关的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二)所在地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对经审查合格的,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将审核报告、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四)省安全监管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省安全监管局、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省安全监管局、省辖市或直管县安全监管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需专家参加现场审查的,应聘请省安全生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