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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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水平,保障分局各项职能的正常履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中的固定资产部分。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的论证、申请、计划、登记、清理、普查、统计等工作。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产权转移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施管理,并考核监督其使用效益;(五)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分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承办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的申报和具体实施工作。财务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参加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检查和账务核算督促工作。第七条新建房屋和建筑物,按照基建管理程序报批,建成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手续,同时,登记固定资产相关账目,房产基建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拨款、单位收入购置以及接受馈赠等渠道形成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包括:(一)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等。(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等。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分类:(一)房屋及构筑物类;(二)交通运输工具类;(三)通用设备类;(四)专用设备类;(五)电器设备;(六)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七)家具、用具及其它;(八)图书文物及陈列品;(九)土地;(十)文艺体育设备;(十一)仪器仪表及其他设备。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购入、自制的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购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三)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四)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一条分局购置固定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使用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申请购置,并详细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二)审批。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分局领导批准。(三)购置。经审批同意购买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买。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严格执行武汉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四)验收。办公室在固定资产购回后,应及时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金额、质量等进行验收,填写“一式三联”验收单并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入库、入账及建卡手续,验收单一联为存根、一联送使用部门、一联送财务室入账。第十二条接受馈赠、赔偿和置换的固定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入账。第十三条各科室于分局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由财务室汇总并按程序报批。第十四条各科室应当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十五条健全账、卡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全额核算,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和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的分布情况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做到财务部门有财务账,管理部门有实物账和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各科室不得用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或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兴办经济实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七条各科室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自查,清查发现有转移、损坏、丢失、报废等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核查,查明原因,保证账物相符。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