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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县建设项目的验收(以下简称重点县验收),包括重点县年度建设项目完工后组织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重点县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后组织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第三条年度验收的对象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使用中央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相应的配套投入及其引导的群众投劳投资等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不含使用整合资金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整合项目)。总体验收的对象是指根据经批准的重点县建设方案,在重点县建设期内实施的,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能促进重点县建设目标实现的各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专项项目和整合项目。第四条年度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不同分为实施主体自验、县级竣工验收、省级抽查复验三类。总体验收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重点县验收依据国家现行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第六条重点县验收执行水利部、财政部和省级水利、财政部门重点县建设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一)《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二)《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三)《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2002]45号)(五)《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农[2003]603号)(六)《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水农[2005]502号)(七)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第七条重点县验收依照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关于重点县建设的设计文件及批复,主要包括:(一)经批准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重点县建设方案、年度建设或实施方案。(二)各级下达重点县建设专项资金的文件,合规性审查意见,建设或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其他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概算文件;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调整概算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三)总体验收时,还应包括整合项目的上述有关材料。第三章验收条件第八条年度验收的范围应与批准的年度建设方案一致。总体验收的范围除应与批准的重点县建设方案一致外,还应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第九条组织年度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工程按批准的年度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二)工程重大变更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三)上阶段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四)原则上应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五)运行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主体已明确。工程已移交管理,移交手续齐全。管理机构、管护人员、管护经费落实。运行管理制度及维修养护措施完善。(六)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合格,设计、施工、监理、财务等资料完整。(七)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新增节水灌溉面积等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第十条组织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通过年度验收。(二)各年度整合项目已完工。整合项目总结材料已形成。(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主体已明确。运行管理制度及维修养护措施落实。(四)重点县建设目标任务已完成。第四章验收组织第十一条重点县年度建设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自验,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抽查复验,水利部、财政部开展抽查并对年度验收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县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后,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总体验收,水利部、财政部开展抽查并对总体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年度验收中的实施主体自验由项目实施主体主持,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和受益群众代表参加。项目实施主体较分散或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由县级水利部门牵头开展实施主体自验。实施主体自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确认工程量;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实施主体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实施主体自验完毕后,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准备竣工验收资料。第十三条年度验收中的竣工验收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建设内容,包括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等;了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了解工程运行及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了解项目实施效果等。竣工验收情况及时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项目统一由县级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