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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牌服装案引发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初探发布日期:2008-06-26文章来源:互联网一、案情(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享有“AN’GE”商标专有权,2000年10月30日,原告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商业许可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以不确定的方式使用“AN’GE”商标和有关特殊标识,并取得了在北京、山西、重庆、浙江、四川、黑龙江、福建、天津和昆明销售“AN‘GE”牌服装的独家经营权,包括(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它公司和个人均无权在上述城市经销“AN‘GE”牌服装。迄今为止,(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未曾许可除原告以外的其他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AN‘GE”商标标识并经销“AN’GE”牌服装。被告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远公司)自2001年4月至今在被告重庆大都会广场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开设专柜销售“AN‘GE”牌服装,其销售的“AN’GE”牌服装是由重庆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从香港瑞金公司进口的。香港瑞金公司为香港销售“AN‘GE”牌服装的经销商。原告认为,被告世纪恒远公司未经授权,在被告太平洋百货公司开设“AN‘GE”品牌专卖店,销售该品牌服装服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独家经营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故起诉请求被告世纪恒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世纪恒远公司辩称,原告取得的独家经营权,不能够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被告销售该品牌服装已经取得了合法授权,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太平洋百货公司辩称,此案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经营场所,且对被告世纪恒远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法院处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华毅霖公司通过与(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合同,取得了在中国内地重庆等地区独家经营“AN’GE”牌服装的权利。(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作为“AN’GE”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法华毅霖公司进行经营的方式为批发和零售,该权利并未限制从法华毅霖公司购得“AN’GE”牌服装者必须是直接用户,而法华毅霖公司享有的独家经营权,并不排斥将“AN‘GE”牌服装向其他经营者销售的行为,因此,该独家经营权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在同一市场以合法形式经营“AN’GE”牌服装。其他经营者有权在法华毅霖公司取得授权的地域内经营“AN‘GE”牌服装,即世纪恒远公司有权将合法取得的“AN’GE”牌服装用于合法经营。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法华毅霖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华毅霖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坚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对“AN’GE”商标申请了服装等类别的国际注册,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依据我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该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法华毅霖公司从(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取得“AN’GE”商标及产品的独家经营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法华毅霖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北京、重庆等特定地域内使用和经销“AN‘GE”商标和产品独占权利,其可以在该区域内阻止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不特定主体行使上述权利。因此,作为独占被许可人,法华毅霖公司取得“AN’GE”商标使用权具有相应的绝对性,法华毅霖公司在授权地域内可以独立主张其相应的权利。世纪恒远公司通过正当的交易行为从香港瑞金公司委托进口“AN‘GE”牌服装,该批进口“AN’GE”牌服装确系(法国)AN‘GE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正宗产品,且该批“AN’GE”牌服装履行了正当的进口关税手续。在此基础上,世纪恒远公司销售“AN‘GE”牌服装,未使消费者对“AN’GE”品牌的来源及“AN‘GE”牌服装的具体销售者产生误解和混淆,因此,不能就此认定世纪恒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法华毅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其权利,其要求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三、评析本案虽然是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的行为是比较典型的商标权领域中的平行进口行为。因此,由本案引发出的问题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如何看待商标的平行进口行为;商标的平行进口行为能否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第一、关于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何看待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未经本国商标注册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从其他国家以合法渠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