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计〔2008〕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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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hnccic.com)。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原湘建价[2006]330号文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费率表中的附注修正系数是否仍然有效?有效。湘建价[2007]403号文仅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率标准作了调整,并没有取消费率表中的附注修正系数,因此,其修正系数仍然有效。3、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8号)的规定,“应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3%和1.5%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增加的地方教育附加费是否应进入建设工程造价税率?税率如何调整?应进入工程造价。税率按以下规定调整: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税率由3.413%调整为3.461%;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税率由3.348%调整为3.397%;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税率由3.220%调整为3.268%。4、强夯地基工程其取费标准按什么标准执行?强夯地基工程其取费标准应按机械土石方工程标准执行。(二)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栏杆栏板的底板外边线1.5米以内部分,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以栏杆栏板的底板结构外边线超过1.5米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三)建筑工程(A)消耗量标准第一章土石方工程1、建筑工程只考虑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如采用小型机械运土如何计价?可按人工装土,自卸汽车运土计价。2、挖掘机挖基坑、基槽土方,如何套用消耗量标准?挖掘机挖基坑、基槽土方全部工程量可按A1-76、A1-77、A1-78液压挖掘机挖土子目乘以1.62系数执行。第二章桩基础工程1、打桩工程土质进行分级,很难把握,能否综合?可结合地质勘察资料,根据消耗量标准中的土质鉴别表判断土壤级别。2、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超灌和凿桩头的工程量能否调整?(1)钻孔灌注桩。将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六条第1款改为“1、按设计图示桩长另加设计规定的超灌长度(设计未明确时,按0.5米计算)乘以设计断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2)人工挖孔桩。将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七条第3款修改为“3、桩芯砼按设计图示桩长另加设计规定超灌长度(设计未明确时,无地下水时可按0.2米计算,有地下水采用水下灌注方法时可按0.5米计算)乘以设计断面平均面积以立方米计算。扩底部分并入桩芯砼体积。”(3)凿桩头计算。将工程量计算规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