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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关键术语第九章存款与贷款管理法第一节存款管理法三、单位存款法律制度(一)单位存款的概念及其分类(二)单位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三)单位定期存款规则(四)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规则(五)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一、存款管理法概述(一)存款与存款合同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二)存款的分类存款根据不同标准可作多种分类:1、按存款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2、按存期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3、按存款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三)存款管理法及其基本原则我国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原则。2、存款机构须依法缴存存款准备金原则。3、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原则。4、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专营原则,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占用。5、以正当、合法、公平竞争的方式吸收存款的原则。6、存款实名制原则。7、依法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原则。包括保证存款本息支付,为存款人保密等。二、储蓄存款法律制度(一)储蓄的概念及其基本法规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等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目前,在我国规范储蓄存款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199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1月12日)、《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1997年9月1日)、《通知存款管理办法》(1999年1月3日)《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3月28日)《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2000年8月9日)等。(二)储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29条、《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了储蓄机构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遵循的原则,即“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以保护个人存款的所有权,鼓励个人参加储蓄。(三)储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范围设立储蓄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现为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具有储蓄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储蓄机构设立三个条件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可办理下列人民币业务:(1)活期储蓄存款;(2)定期储蓄存款,含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四种;(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4)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5)其他存款,如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储蓄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活期储蓄、整存整取等外币储蓄业务。另外,在金融实践中,储蓄机构经批准或备案,还可以办理自动转存业务,住房储蓄业务,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代理发售、兑换有价证券,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等代理业务。(四)储蓄业务基本规则储蓄机构开展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规则:1、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2、提前支取规则。3、挂失规则。4、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5、存款过户与支取规则。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包括禁止公款私存、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等。(五)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规定:1、储蓄机构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公款私存的,由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有前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银监会、或人民银行、或其派出(分支)机构依据职能分工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存单纠纷案件中银行的举证责任一年后,张某携带80万元定期存单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人员进行查对后,发现银行的进账单及相应手续上均记载张某只存款30万元,而不是80万元,因此,银行拒绝支付;张某与银行协商未果,遂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0万元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分析方法和思路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法理分析(一)单位存款的概念及其分类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具体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我国一般称其为“对公存款”。单位存款,按不同标准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