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产权及社群冲击法分析土地使用管制及其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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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25页第PAGE\*MERGEFORMAT21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5页場次:1C-3以財產權及社群衝擊法分析土地使用管制及其變更蔡佳明*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碩士摘要過去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zoning)與相關制度的爭議相當多,但卻少有研讨論及分區管制何以成為美國地方政府基本的土地使用管理工具,和分區管制相關制度的變遷意義。本研讨以財產權理論與交易成本的概念重新詮釋分區管制制度的演變,研讨結果認為分區管制取代公害法的缘由在於此一新財產權界定制度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而義務性負擔、容積獎勵與容積移轉等衍伸制度的意義在於透過重新界定財產權以回應原有分區管制的問題,這些制度間的差異在於財產權界定方式的不同,制度變遷的方向決定於財產權價值的變動與財產權重新界定所需的交易成本。本研讨認為台灣分區管制所面臨的結構性問題在於缺乏良性的鑲嵌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問題遲遲無法解決。為了評估分區或容積調整制度下各利益關係人的成本效益關係,本研讨放棄以總體效率為評估標準的社會益本分析,另行採取以類會計帳的社群衝擊分析作為評估架構。為了提出更合宜的操作方法,以利益關係者的概念重新定義社群衝擊分析中社群的概念,並將財產權理論與交易成本的概念納入分析架構。分析結果指出不同類型交易成本關鍵性的影響社群行動,和外在條件與制度參數決定了不同社群的財產權分配與其進入的門檻等意涵。關鍵字:分區管制、財產權、交易成本、社群衝擊分析、土地變更回饋、容積移轉、容積獎勵壹、緣起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分區管制)是目前台灣與美國的地方政府最基本的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但分區管制的爭議不少,在法學上的問題次要是關於徵收補償的問題,就經濟學的觀點則較為關心分區管制的對土地使用效率的影響註1徵收補償(taking)的課題,相關的討論可參見Fischel(1989)。1。分區管制在實務上的運作也命臨許多的挑戰,包括管制過於嚴苛酿成的訴訟或者是管制過於寬鬆導致管制無效等問題。為回應這些問題,地方政府對於分區管制也不斷的加以修正,在1960年代之後可以看出兩種不同的演變趨勢,一是獎勵式的容積獎勵、容積移轉等方式,另一種是對相對義務負擔的添加,如強制捐、開發衝擊費等制度。台灣的分區管制起始於1899年日據時期的市區改正,1937年開始實施的「台灣都市計畫令」則確立了各種分區的管制。1964年都市計畫法第一次修法,接收了許多「台灣都市計畫令」的遺產,並確立了台灣現行都市計畫的運作方式。1988年以政治危機的方式迫使多年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受到正視,1996年的大法官第400號釋憲案使得未完全解決的公共設施問題更行嚴重,都市計畫的危機遲早再將以全國性的政治危機出現。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土地變更回饋在台灣已有實施經驗,但問題卻多如牛毛,不知如何解決。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相關法令的研讨相當多註2在1980年代的區域及都市經濟的相關期刊中,有不少討論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文章,LandEconomics在1990年還特別以專輯66(3)探討關於土地使用管制制度。2,國內對於單一制度的研讨數量也不少註3依分區管制、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土地變更回饋等制度分類,個別制度均至少有10篇以上的碩博士論文。3,但卻少有研讨處理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演變,更罕見有國內外制度的比較。本研讨一方面企圖以財產權及交易成本理論等事後詮釋的角度,重新檢討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問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演變,並且檢視台灣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制度的問題及其缘由。另一方面將提出社群衝擊分析法對土地使用管制制度變更提出事前的可行性評估。貳、財產權與交易成本理論過去解釋國外分區管制制度演進的文章,多半是透過對歷史上特定具影響力的訴訟個案定獻所衍生的法令制度,或者透過公共選擇的角度描述現有居民對於外在條件改變下對新財政措施的選擇註4最為典型的是由Frank&Judith(1988)所編輯的教科書—ThepracticeofLocalGovernmentPlanning中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演變的敘述。4。如此的作法雖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內容,但卻缺乏一理論上的研讨架構。而近年來新制度學派的崛起,著重於制度的角色與變遷的探討,其中財產權與交易成本理論扮演著解釋制度的變遷一個重要分析角度。從財產權與交易成本的角度探討分區管制制度的文章,像是Nelson(1980)與Fischel(1985)多半是著重於以交易成本的觀點來探討分區管制制度現行問題與修正方向。其中,Nelson(1980)提出許多地方政府為減少大量官司訴訟的態度是分區管制普遍的缘由之一,已有將分區管制與其前身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