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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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管理.提高托儿班、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及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第三条省、市(地、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规章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四条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其分省范围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卫生组织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接受县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负责本地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城市市区、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内的托幼园所实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和卫生保健级别评审制度凡在城镇内开办托幼园所,必须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实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验一次。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满,由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第六条凡在城镇内申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办单位或个人填报的审批申请书三日内,委派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对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发给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当向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对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登记注册。第七条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工作由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实施和管理。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托幼园所工作。第八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保健人员,每二年参加一次地级组织的岗位知识培训,培训成绩合格者,予以验证盖章。本年度未经验证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第九条从事托幼园所饮食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专业培训。第十条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前班前,应当持《儿童保健手册》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儿进健康检查.应当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体检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儿童健康检查,应当出具儿童健康检查证明并签署医学意见。第十一条托幼园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检查制度。托幼园所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其健康检查证明和《儿童保健手册》。对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及无《儿童保健手册》的,一律不准招收。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当检疫四十二天,经身体健康检查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第十二条对在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托幼园所的主办单位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规定及本细则的托幼园所,不得参加当年托幼园所晋级和示范性托幼园所的评定工作。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100—2000元罚款(罚款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处罚;一、未按规定申领《卫生保健合格证》、擅自开办托幼园所的;二、托幼园所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擅自上岗工作的;三、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从事儿童饮食服务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证书》或未按规定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的;四、招收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前班不按规定查验其《健康检查证明》和《儿童健康手册》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五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应当调查取证,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并在三日内将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第十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