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部分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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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大房局发[2001]77号2001年6月28日)为加强住宅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称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职责分工1.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维修基金计提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维修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管理。2.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归集、存储、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并委托代办银行提供维修基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3.市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负责维修基金利息增值(以下统称维修基金利息)的提取、划拨和使用核算及利息使用情况的日常查询工作。4.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物业办),负责辖区内年度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备案、负责核准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监督检查维修基金利息使用情况、组织中修、大修工程质量验收。5.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房改售房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负责审核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和维修基金利息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参与大、中、小修工程质量验收。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6.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维修基金利息使用计划的编制及帐务管理,负责按委托实施维修养护、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共同续筹维修资金,并定期向私有房屋产权人公布维修基金利息的收支情况。第二条维修基金的建立1.房改房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共同交纳。购房人在交付购房款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个人维修基金专用交款书》,同时资金中心从售房款中按届时房改成本价10%的比例。提取售房单位应交纳的维修基金。2.商品房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交纳。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基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代办银行为购房人开具《大连市城市住房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购房人须将该收据提交给交易所审验。禁止任何单位代收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暂按届时房改成本价5%的比例向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交纳维修基金。在办理房屋拆迁批复手续时,应交纳维修基金总额的30%,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全额交清维修基金。3.购买与住宅异产毗邻的非住宅房,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须按本条上款规定交纳维修基金。4.《暂行规定》下发前购买房改房的,购房人和售房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交纳维修基金。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补交维修基金。5.已代收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的单位,应将代收款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代办银行。对无故拖欠的,将采取行政措施予以清缴,必要时可依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修基金存入代办银行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及费用,由代收款单位承担。第三条维修基金帐户的设置和管理1.维修基金管理设置三级帐户。资金中心为一级帐户;售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2.维修基金利息管理也相应设置三级帐户。结算中心为一级帐户;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为二级帐户,私有房屋产权人为三级帐户。3.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的帐务管理,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或售房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第四条维修基金及利息的核算管理1.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除可用于购买国债等法律法规准许的融资活动外,不得挪作他用。2.维修基金利息的结算,1998年6月30日前,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1998年7月1日后,按银行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率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3.每年6月30日前,资金中心应组织代办银行和售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完成维修基金本息对帐。本息核对无误后,资金中心应将维修基金本息明细清单送交结算中心。4.每年7月31日前,结算中心持经市物业办审核同意的《××年度维修基金利息划拨申请表》。到资金中心办理维修基金利息划拨手续。代办银行据此将维修基金利息划转到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