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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目的通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不符合进行调研、排查和原因分析,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消除现实的、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2.范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应急〔2019〕78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函〔2017〕121号)《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3010-20174.职责4.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负责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4.2生产副总为综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级负责人,负责组织节假日等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重大情况。4.3分管安全副总负责协助生产副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二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负责季节性、综合等安全检查并对隐患整改进度进行监督和验证。4.3安全部负责拟定公司年度安全检查计划;负责公司级综合安全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检查、季节性检查的组织实施,整改情况的监督及复查。4.4生产部负责定期组织危险工艺专项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4.5动力车间负责定期组织电气装置、应急照明专项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4.6自动化管理部负责定期组织监视和测量设备、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专项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4.7生产部定期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4.8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并负责组织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7-15、隐患分级与分类5.1隐患分级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5.1.1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5.1.1重大事故隐患5.1.1.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5.1.1.2结合《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第5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以下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b)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c)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d)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e)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f)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g)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h)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i)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