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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事项须知办证须知加入时间:2006-3-1922:23:34admin点击:1200HYPERLINK"http://www.gywsjd.com/so.asp?word="\t"_blank"相关信息一、法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17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24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部门规章: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报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并按照资质认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二、申请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3、具有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4、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三、申报材料(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授权但必须以法人资格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禁止一个单位以多个法人资格申请同一资质。(三)申请单位简介包括单位的主要职责、人员组成、组织结构、工作场所、开展的工作内容简介等。(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时应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录、作业指导书目录。(五)实验室有关资料指有关实验室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尽可能地提供实验室质量控制、通过计量认证、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等的有关证明材料。2、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机构,还应提供承担2项以上(含2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经验的相应证明资料(包括相关部门审批、注册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申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评价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曾经完成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的相应证明材料。(六)主要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1、主要技术人员名单: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岗位、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等。2、相关证明材料:从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人员须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本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本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七)专家考核、评价报告(八)卫生厅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单位,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2、未取得临时指定资质的单位,需提供模拟编制的职业或(和)放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书;(九)所有资料应当按川卫办发[2004]70号文有关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资料各部分应使用明显的标识区分。(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新设立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名通知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四、办理程序1、申报单位填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2、省卫生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60日内派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和技术评估;3、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五、办理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待批七、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32289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