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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艺术法律谈判艺术法律谈判艺术1法律谈判的独特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和经济水平大幅度提高,各类法律纠纷总量很大并呈上升态势,仅通过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决纠纷。近年来,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律谈判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独特性表现在:第一、法律谈判没有严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谈判不像诉讼,包括起诉、立案、审判、执行等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双方面对面的对话交流。它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把握节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谈判的程序简洁,既节省双方解决争议的时间,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第二、只有当事人及其谈判律师是法律谈判的参与人。与诉讼、仲裁和调节等纠纷解决方式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法律谈判没有法官、仲裁员和调解员等第三方。而且,律师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谈判的义务。谈判双方能够高效的处理谈判中遇到的突发状况,避开诉讼中出现的互相推诿现象。第三、与其他冲突化解方式比较,法律谈判是最有可能出现双赢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赖的双方,在法律框架内,以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方式化解冲突。通过谈判,双方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的在竞争与合作之间,找寻最符合双方利益和价值的共通点。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冲突通过诉讼解决的。并且,在诉讼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是通过谈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谈判作为一种高效地冲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理论基础。关于法律谈判的应用价值,本文从以下方面简要分析:第一、法律谈判能够提高当事人的法律观念谈判律师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与对方谈判。所以,谈判律师在妥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同时,能够有效地灌输、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一些纠纷中,还能使当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风俗意识和公共利益意识[3]。第二、法律谈判可以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志法律谈判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它无疑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优选择。对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识和谈判经验的当事人来说,谈判律师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只要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真实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谈判律师为其争取利益。一名优秀的谈判律师,应当最大程度地做到让当事人的自由决策体现在谈判的每个环节和过程。所以,法律谈判的每个阶段,其实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馈。第三、法律谈判既能减轻当事人压力,又能有效地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法律谈判是在求同存异、实现双赢的最终目的下,考虑如何将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时,探索化解冲突的最适宜方式。正是因为法律谈判的这种优势所在,使得许多民事纠纷不经诉讼程序便得到妥善的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谈判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够很大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日益严重的案件负担。法律谈判艺术2一、法律谈判的定义法律谈判是谈判的一种,谈判是一种沟通的学问,多数的法律谈判并不需要像法庭辩论一样针锋相对,而是需要和缓的沟通,这一沟通的目的是“说服”,说服你的谈判对手接受你的条件。对于法律谈判的定义,笔者将法律谈判定义为“围绕一个法律问题的沟通”。现实生活中诉讼是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一种律师解决问题的方式,其之所以为人们所熟知,原因在于多数客户在已经尝试过其他解决途径却未能达到目的后才会选择委托律师,委托律师的目的则是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这种“滞后”的委托使得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受制于当事人的诉讼意愿,而无法尝试其他问题解决途径。这种“滞后”的委托现象则是由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下的人们对律师职业定位不清引起的。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律师职业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律师解决问题的场所也将不再只局限于法庭之上,而是逐渐由法庭之上转向庭内庭外齐头并进。二、法律谈判的特征法律谈判不同于诉讼,它不通过司法方式,而是通过谈判沟通,得出双方或多方均能接受的结果,虽然不是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谈判解决,但是,在民商事领域,法律谈判无疑是优于法律诉讼的问题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成本低,这里的成本不仅仅是经济成本,更多是时间成本,通过法律谈判可以将问题达到一个双赢的结果,而这绝不是法律诉讼可以达到的。既然法律谈判是“围绕一个法律问题的沟通”,那么“围绕一个法律问题”作为“沟通”的定语,在笔者看来,前者是法律谈判不同于一般商业谈判的特征,后者则是法律谈判的本质,也就是其重心。没有良好的沟通才能,即使再优秀的律师也仅仅只能成为一个出色的研究者,而不能胜任为一个成功的谈判者。律师职业的首要技能是其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其必要技能则是与人进行良好沟通的能力,这里的沟通不仅仅局限于与谈判对象的沟通,更多的是与客户、与团队内部上下级、与法官等各色人等的沟通,因为在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