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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子资金转帐系统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州电子资金转帐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快支付结算速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子资金转帐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各银行之间的非票据转帐业务以及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系统的银行:发起行、转发行、接收行、管理行。发起行是向本系统发送支付信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转发行是通过本系统接收发起行发来的支付信息,并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的资金转帐中心。接收行是从本系统接收支付信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行是管理本系统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发起行、接收行统称为:参与行。第四条本系统采取“数据传输、各负其责、集中清算”的办法。“数据传输”是指发起行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通过通讯线路传输至转发行;转发行将接收到的支付信息整理后再通过通讯线路传输至接收行。“各负其责”是指发起行、转发行、接收行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正确性实行分段负责。发起行向转发行发送的支付信息,在接到转发行确认已收妥该支付信息前,对其真实、正确性负责。转发行确认收到发起行发送的支付信息后,在接到接收行确认已收妥该支付信息前,对其真实、正确性负责。接收行确认收到转发行转发的支付信息后,对其真实、正确性负责。“集中清算”是指参与行之间跨系统的资金清算,均由其管辖行(市分行)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帐户上集中清算。第五条本系统的资金清算必须坚持日帐日清,人民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由管理行根据各时期实际情况和各参与行的支付能力采用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或收付轧差清算的办法。第六条各参与行、转发行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支付和清算的安全。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本系统业务范围:贷记业务、电子联行业务、定期借记业务、信用卡清算业务及其他经管理行批准的业务,同时办理有关的查询查复。第八条参加本系统的参与行须由其管辖行向管理行提交申请书,获得批准后方能通过本系统发起和接收支付信息。对不执行本系统各项制度的参与行,管理行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本系统的资格。第九条本系统的运行时间由管理行制订和修改。发起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支付信息向转发行发送。转发行有权拒绝接收发起在规定时间后发送的支付信息。各参与行必须在管理行规定的时间进行日终处理,并与转发行对帐成功后才能退出本系统。各参与行与转发行对帐出现不一致时,一律以转发行的数据为准进行清算,待查清原因后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转发行对发起行发送的大额支付信息逐笔进行实时处理;对发起行发送的小额支付信息可采取集中时间进行批量处理。大额的标准由管理行确定。第十一条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第十二条支付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经过检查和确认后,方产生支付效力。第十三条支付信息在发起行、转发行、接收之间均采取加密传输并分段确认。第十四条参与行与转发行之间支付信息的确认方式,根据支付信息的发送方式确定。(一)发起行通过票据交换发送纸凭证支付信息,以接收行经办人员接收该纸凭证时的签收为确认。(二)通过磁介质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必须由发送方密封,并经过交接签收和信息审查才能完成。签收是对磁介质交接情况的记录,信息审查是接收方对磁介质中储存的支付信息进行技术性、真实性检查。(三)通过本系统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由接收方计算机对支付信息的技术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并自动发回确认信息。第十五条参与行向转发行发送(接收)支付信息时的密匙由参与行的管辖行(分行)制定并负责管理。密匙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最长不超过6个月)。各管辖行(分行)密匙管理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书面报管理行备案。密匙的输入和修改,必须凭密匙管理员身份证、工作证和管辖分行介绍信方可办理。第十六条参与行主机对其当日发出和接收的电子支付信息,均应于营业终了前与转发行对清当日往来帐目,并分别打印报表清单,进行日终清算等帐务处理。所有报表、清单均按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保存。转发行、参与行对其收到磁介质的保存期限,不得短于30天。第十七条接收行对接收的支付信息需要退回原发起行的,同城业务必须在收到该支付信息的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退回原发起行;电子联行业务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查询查复第十八条查询查复是电子资金转帐系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与行、转发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明确”的原则办理。第十九条查询查复书要按规定要求和格式填写,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同意,交由操作人员输入,转换成查询查复信息数据传输后,查询查复书专夹保管。收到的查询查复信息,要打印出查询查复书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