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偷越国(边)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doc
上传人:知识****SA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试析偷越国(边)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doc

试析偷越国(边)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试析偷越国(边)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试析偷越国(边)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持用伪假护照出入境的不应成立偷越国(边)境罪,不能将边防检查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未来立法时应重新考虑偷越国(边)境罪所表达的含义及内涵,以有效实现偷越国(边)境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基本案情]被告人宋某某,男,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旅行社员工。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的中越边境地区因偷越国(边)境,被某边防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500元,2013年10月13日宋某某又因偷越国(边)境被查获,宋某某被公安机关移送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8日,某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宋某某曾分别于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26日因持伪造护照入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两次。一、司法实务分歧对于该案,法院在审理中形成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第3项:“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构成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情节严重,因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在量刑上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即管制。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符合《解释》所列举情节严重情形之“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因为持用伪造护照试图从口岸出入境,也应当纳入到偷越国(边)境的范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持用伪假护照出入境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但是可以作为对宋某某量刑情节的考虑。二、关于偷越国(边)境的认识分野针对本案来说,法院的争议点是:对于偷越国(边)境的理解以及对于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因此,我们首先要强调和申明“国(边)境”的概念,这看来是十分明显、通俗易懂的词语,在普通老百姓心目当中的认识大多已成为约定俗称,但是就是这些自明的东西,常常是理性研究领域最引人入胜的地方。[1]国境即是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分界线。当然由于地理面貌的不同,国与国之间并不都是紧密相连的,有些仍然存在模糊尚待确定的地方,形成边境地区。当然,由于我国体制的特殊性,有学者把“边境”专门指代为我国大陆地区与港、澳、台地区的交界。[2]但是这样划分有过于狭隘之嫌,如按照此种方式来理解的话,客观上存在着的那些接近国界的地方,就没有一个恰当的词汇来进行概括了。目前,通说认为国(边)境包括整个边疆地带,其以数量化的地理坐标、界碑和界桩为主要分界标志。具体到偷越国(边)境,学术界和实务界也似乎没有形成定论。认真梳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一)偷渡说。偷渡不是严谨科学的学术语言,法学视域下的偷渡,主要强调其主观方面“偷”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出入境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实施进出国(边)境行为。进一步来说,偷渡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上世纪八十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出国热潮积聚出现。严格来讲,偷渡主要是指未办理出入境证件,直接或者搭乘船舶等交通工具企图到达目的国的行为,而不包括持有证件企图蒙混过关的行为。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体系中,主要提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以明文形式对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行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此类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为公安机关,具体到我国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包括驻守在边境地区的隶属于现役武警序列的公安边防派出所等一线执法队伍。(二)边防检查独立性说。从偷越国(边)境的实质含义来看,不但包括着偷渡说中所认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其中也包括着其他一系列非法出入境行为,其中以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为主要。从执法实务的角度来看,边防检查机关主要处理这部门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但是现在并没有应有的执法位阶,如:缺乏刑事办案权、缺乏与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有:边防检查查验数量大,时效性更强,目前还没有精力来进行刑事侦查;社会影响力范围的不广泛以及海陆空口岸实际情形差别较大等原因,导致了边防检查并没有与司法机关形成良好的协调。本案中,宋某某因使用伪假护照入境时被边防检查机关查获,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明确程序性规定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所以边防检查站对宋某某的行政处罚,并不属于《解释》当中的因偷越国(边)境所引起的行政处罚。(三)扩张解释说。该说认为完全可以把持用伪造、变造等非法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行为纳入到偷越国(边)境的范畴当中,使其与既有的刑事法律相衔接。因为对于现代化国家来说,口岸就是国家主权在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