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偷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之区分与衔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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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税务研究》2009.12总第295期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对照修改前的规定,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逃税的手段不再作具体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数额标准不再在刑法中具体规定;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①逃税罪制裁的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依据《税收征管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由于《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随《刑法修正案》而改变,因此,在对偷、逃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这两者关系上,②就存在实体规定和程序操作两方面的区分与衔接的问题,本文拟以不纯正行政违法行为理论为出发点对此加以探讨。一、理论基础:偷、逃税行为是不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偷税的行政处罚与逃税的刑事责任追究两者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问题。而关于两种行为的界限,主要有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与量综合区别说三种观点。③目前,质与量综合区别说的观点得到了较广泛的认可,该观点提出应当对违法行为从质与量上作全盘考虑,从而将不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纯正的犯罪行为);具有刑罚后果的行政违法(不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行政罚后果的行政违法(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申言之,纯正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价值,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与人类基本的伦理道德并无关联,而对存在于两者之间的不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刑法和行政法都有调整的可能。论偷逃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之区分与衔接◆毛杰王雄飞内容提要:涉及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既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刑法修正后逃税罪的制裁对象;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在实体规定与程序操作上既有区分,又相互衔接。本文以偷、逃税行为系不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一理论为基础,从行为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偷、逃税的实体规定作探讨;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序衔接方面作阐述。关键词:不纯正行政违法行为偷逃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①黄太云《偷税罪重大修改的背景及解读》,《中国税务》2009年第4期。②本文中,根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处罚语境中称“偷税”行为,在刑事追究语境中则称为“逃税”行为,而在两者关联的语境中则称为“偷、逃税”行为。③质的区别说认为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于本质不同,不是程度的区别。至于存在何种质的区别,则又有不同的学说,如法益破坏的种类与方式、社会伦理的价值判断等。量的区别说认为两者在行为方式上并不存在质的差异,只是在行为的轻重程度上有量的差异。质量综合区别说则折中了两种观点。参见冯江菊《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兼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纠葛》,《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税法理论与实务TheoryandPracticeofTaxLaw57《税务研究》2009.12总第295期从法律效果上看,不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违法的领域,但就其本质而言,它首先违反的是行政秩序,这种秩序建立在以经济管制与规范为目的的经济性法律规范之上。这类规范本身是价值中立的,是依存于实定法的“秩序规范”,因此,违反这类规范的行为既不能自其实质内容、也不能自其形式结构而与纯正的违反经济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任何区别,换言之,从对于经济性法律规范的不服从这一点上来看,不纯正的经济秩序违反行为在本质上与纯正的经济秩序违反行为并无异致,所不同的只是其不服从的程度、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违法情节等方面前者均较后者为重。因此,就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及其法律效果的评价上,才决定以刑罚作为其反应手段。①偷、逃税款的行为可归入不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之列,本次《修正案》关于偷税罪的修改,比较完整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