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一年七月二日淮河和太湖流域[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534258.htm?fr=ala0"\l"#"编辑本段]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控制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所辖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重点水污染物,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主要水污染物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定的其他主要水污染物。第三条国家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污许可证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和上海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七条日排废水100吨以下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下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或者日排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地)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具体受理申请机关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第八条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四)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措施;(五)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七)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后三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作出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一)对排放的重点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予以批准,发放《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二)对因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予以批准,发放《临时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申请换发《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三)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经限期治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仍然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第十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排污许可证正本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排污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济性质;(二)重点水污染物的种类、排放去向、排放方式;(三)按排污口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允许年排放量、最高允许日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四)排放总量削减量及时限;(五)有效期限。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副本的主要内容除载明排污许可证正本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一)排污口数量、位置和规范化管理要求;(二)季节性特别控制要求;(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