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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滁政[2002]5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滁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滁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及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其周围地区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地质构造评价、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科学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指由地震主管部门核定或审定的用于抗震设防的地震烈度值或地震动参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同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和要求第六条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规定,或者地震动参数、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教育、广播电视、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核设施建设工程;(四)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五)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建设工程;(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第七条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九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论证时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十条已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地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所有权人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第十一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持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按照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四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请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