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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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校电子印章管理方法浙江高校电子印章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校电子校务建立,确立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浙江高校行政电子公文管理暂行规定?〔浙大发﹝2022﹞1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肯定期限内用以证明单位和持有人身份及其他状况的电子数据的载体,保证在浙江高校电子校务系统业务活动中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章,电子公章包括电子部门章和电子专用章。电子部门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肯定期限内用以证明校内部门机构身份的电子印章。电子专用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印章上刊明的范围内使用的专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是指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肯定期限内用以证明校内教职工身份的电子印章。第三条凡在校内电子校务系统从事不涉及国家隐秘和不涉及不宜公开事项的电子校务等网上业务中有关电子印章的活动及管理,均适用本方法。第四条牢靠的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加盖牢靠的电子印章后,电子校务系统内的校内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效力等同。第五条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及维护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并制定相关的接入标准,学校各个应用系统都可以依据该标准接入应用。其次章电子印章的制发、保管及归档第六条电子公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电子签名章由人事处负责登记管理。电子印章的认证效劳由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第七条电子公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参照中共中心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另行制定细那么。电子签名章的文字应清楚、可识别,具体制作式样和标准由人事处另行规定。电子印章由校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第八条处级以上〔含副处〕组织机构电子公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依据学校的机构成立文件办理,其他电子公章由各单位依据学校文件书面申领。电子公章的变更或废止,由各单位依据学校文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处级以上〔含副处〕组织机构的电子公章的启用或停用须经学校发文。电子公章的制作本钱由学校担当。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可申请电子签名章,实行一人一章。电子签名章的制作、变更或废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登记备案,统一由学校网络与信息中心制发。制作本钱原那么上由申请人担当,确因管理职责需要的可由所在单位担当。第九条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缘由造成不能使用需换领或补发时,电子公章需要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电子签名章使用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依据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电子公章须交原制发部门销毁。第十条因单位撤销、合并或名称更改等缘由需变更资料的,必需将原电子印章交回登记管理部门处理,并依据第八条规定办理手续。电子签名章需要变更资料的,持有人必需将原电子印章交回登记管理部门处理,并依据第八条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电子公章、密钥U盘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需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并不得带离办公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密码信息或供应电子公章等设备。电子公章原那么上由部门指定一人统一保管,确保平安存放,并由专管人员统一用印。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缘由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本卷须知。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第十二条电子签名章由申请人自行领取和保管,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和持有。第十三条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当妥当保管印章〔USB介质〕。持有人发觉本人密码信息泄露的,应准时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并修改密码,并告知有关各方,终止失密期间电子印章的有效性。持有人发觉印章遗失的,应实时向制发部门提出撤消申请并申请重新申领,依据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电子印章的废止,参照实物印章的管理规定。电子公章废止后,由该单位负责收回,上交登记管理部门统一登记,再由登记管理部门交学校档案馆存档。第三章电子印章的使用第十五条严格用印程序,电子公章管理人和用印人不得越权盖用电子公章。?第十六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单位负责人处理。第十七条电子印章持有部门和持有人,应按要求对电子印章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