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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撤回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的公诉案件,只能采取起诉或者不起诉二种方式旧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旧的《刑事诉讼法》用的是“可以”,“可以”是授权性规定,即检察机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用的是“应当”,“应当”是义务型规定,必须这么做,否则就不合法,这里只有“规定动作”而无“自选动作”,没有变通的余地,公安机关无权撤回。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即任何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的规定或上级的授权,否则你的行为没有合法性。二、撤回案件的弊端1、损害了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后果是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法律同时赋予了不起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救济权。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凭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向法院自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行使复议、复核权。给受害人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检察机关不能把义务当权力来行使。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公安机关撤回案件致使受害人手中无任何司法文书,无法启动自诉程序,无疑剥夺了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陷受害人于告状无门之地。党和政府一再强调让人民合理表达诉求,肆意掀翻和践踏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堵死人民表达正当权益的渠道!这不是司法为民而是害民。你不用公权力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则罢,但你无权剥夺受害人的私力救济权。2、相互推卸责任的托词撤回案件成为公、检二家推卸责任的借口。公安机关说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让我们撤回来,检察机关不起诉不是我们的责任。检察机关说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质量存在问题,公安机关已经撤回去,另作处理了,我们无法起诉。这样,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成为公、检二家相互推卸责任的托词。习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