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由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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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5页第PAGE\*MERGEFORMAT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页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课题: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在的限制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5法学一班学号3205010608姓名江岚指点教师丘志乔2008年6月29日论合同法中对契约自在的限制内容摘要:契约自在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和自在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贯穿了合同法的始终。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契约自在逐渐显现出它的缺陷,为了弥补这类缺陷,对契约自在准绳须采取必要的限制。本文通过分析契约自在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其受限制的必要性,探讨我们今后要如何对待契约自在准绳及对它的限制。关键词:契约自在限制公平诚实信誉准绳契约自在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在古典契约理论家看来,契约即公正,由于平等、自在的人在为本人的利益订立契约时,不可能同意为对其不利的契约条款所束缚。但随着法人制度的不断发展,自然人成了这类曾是本人创造物的真正奴隶,经济地位上严重失衡,使得定式合同大量出现,其中的不公平条款处处可见,并生存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这样,“契约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场合就不能认为是正确的了。故对违背公平的条款进行规制,也就成为契约法的当务之急。契约自在准绳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所谓契约自在准绳(也称之为合同自在准绳),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答应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在。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2、选择相对人的自在。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在,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在。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在。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lunlidaode.aspx"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在协商确定。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分歧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在。合同法规定了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和其他方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在选择合同的方式。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契约自在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因而,有商品经济存在就会有契约自在的观念。从历史上考察,契约自在的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未确立真实的契约自在准绳。在欧洲中古世纪,以寺院法等调整社会关系,侧重阶级与身份,故无契约自在准绳。契约自在准绳的确立始于本钱主义自在竞争时期,近代民法将其上升为民法的三大准绳之一。在自在本钱主义竞争时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在主义经济思想,提倡自在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废除各种限制性法规,以保护自在竞争。这类自在经济主义思想为契约自在准绳确立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同时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本人的意思自在,有权按照本人的意志以寻求本人的利益。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在意志以法律效率,而对这类自在的限制则是愈少愈好。这类强调人类自在的理性哲学为契约自在准绳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正是在自在经济主义思想和强调人类自在的理性哲学的基础上,为适应自在本钱主义经济的发展,为近代民法确立了合同自在准绳。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该准绳,该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契约自在准绳是合同法的根本准绳,体现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法总则中的准绳有:平等准绳、合同自在准绳、公平准绳、诚信准绳等,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在准绳。契约自在准绳的确立是自在竞争阶段HYPERLINK"http://www.lunwentianxia.com/zibenzhuyi.aspx"本钱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客观要求,没有契约自在也就没有合同法,契约自在是合同法的生命。对契约自在限制的理由古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在”是建立在假设有一个“完全自在市场”(或称完备的竞争市场)的基础上的。然而,这些假定的条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加强,曾经动摇了其存在的基础。首先,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率限定于当事人之间,普通不会涉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契约自在在相对的当事人之间得到有效实行的可能。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合同关系变得复杂化,当事人间的合同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对此做出限制以保护第三人利益。例如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