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土地征用补偿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262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宜宾市土地征用补偿办法.doc

宜宾市土地征用补偿办法.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8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窗体顶端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2007-11-517:29:51来源: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点击:440次评论:0次字体:小中大核心提示: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01]31号翠屏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四月五日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建设依法用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征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依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具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地要实行依法、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等工作,向用地单位提供有效的建设用地保证。第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服从政府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和接受安置,按时交地。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民政府征地。第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七条征用土地按实测水平投影面积认定,并以此作为计算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征用的土地按耕地、其他土地区分。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