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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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且末县委办公室文件且党办发〔2008〕74号印发《且末县关于加强乡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党委(总支、支部),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且各单位党组织:《且末县关于加强乡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且末县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5月5日1且末县关于加强乡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促进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为有效保护乡村集体资产,使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集体资产的增收效能,促进全县乡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乡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工作我县乡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依靠集体土地(机动地)、果园、荒地、林带、牲畜、农机具、门面房等资产的发包、租赁。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乡村集体资产对外发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审批权集中在农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县农经局全权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土地的审查监督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集体土地发包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项程序的申请、申报工作,各乡村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执行,确保集体土地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二)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前,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2说明资产处置理由、方式方法及有关事宜,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县农经局审查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实施。(三)坚决杜绝把乡村集体土地、果园、林地、荒地等重要资产以某种固定不变的承包价格一次性承包若干年、一次性收完承包费的做法。集体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经局审查备案。原则上规定:乡村集体土地、荒地和集体房屋等重要资产承包、租赁的年限不宜过长,到期可重新定价、续签合同,或者重新发包、租赁。(四)承包方承包、租赁集体土地、果园、林地、荒地等,必须保护和维持其农业、林业用途,并不断加以改良、治理,不得用于其它非生产性建设,不得给其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五)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必须坚持程序公开、竞标公平、效益良好的原则。招投标应在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或在其它媒体发布公告。缺地、少地且有经营能力的本村农户具有优先承包、租赁权。招标会结束后,把中标情况向村民公布,接受监督。(六)集体资产发包合同由县农经局统一规范格式,在公开发包确定承包者后,由甲乙双方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并附土地四界示意图上报县农经局审核,审核合格备案后合同开始生效。未经审核备案的,视为无效合同。3(七)严格落实乡村集体财务各项管理制度,收取承包、租赁费要按规定开票、入账。同时,加强对集体收入资金的监管力度,实行支出总量科学控制制度,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原则上应优先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支出,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八)对以前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对一些不合理的合同、无效合同,要及时进行纠正、重新签订,清理、规范结果报县农经局审核备案。(九)加大乡村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力度,逐步清收、清退各项债权债务,严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特别是对拖欠集体土地、林地、果园等承包、租赁费的要坚决按照合同规定收回,做到年清年结。对久拖不决的欠账行为,可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十)财政供养的双职工的国家干部职工家庭不得与农民抢占、分摊承包集体土地。县直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开发国有土地。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一)以增加集体土地面积为突破口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每个村集体土地面积年增长率不低于30%。1、有水土开发资源条件的乡村,做好水土开发长远规划,无水土开发资源条件的乡村(包括牧区乡村)由县委、县政府统一协调,在其它区域进行开发。开发规划报县国土部4门审定后有计划地实施开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划区内进行开发。2、按照《且末县水土开发管理办法》(且政发〔2006]111号)第二十条规定,由县委、政府从已开垦好的土地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乡村集体地使用。3、乡村集体水土开发涉及到县国土、林业、畜牧、水利、环保等部门时,均要给予乡村大力支持和帮助。对比较困难的乡村(县委基层办确定),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减免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