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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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0]5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系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学生公寓等房屋构建项目建设的贷款。第三条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管理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辖国内分支机构办理的本、外币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第二章贷款种类、条件和科目第五条项目贷款种类。按照贷款用途,项目贷款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及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的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业营业、办公用房等商业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学生公寓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院校学生公寓项目建设的贷款。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其他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第六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四)资信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项目公司除外)信用等级符合农业银行贷款要求;(五)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农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六)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第七条项目贷款条件。借款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三)项目开发取得合法、有效批件。项目建设用地为出让性质的,应根据该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用地为划拨性质的,应取得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四)项目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五)项目资本金不低于申请贷款项目总投资的30%,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开发;对预期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相应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房地产开发商出资认缴的,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不承担任何利息和债务的自有资金。(六)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并符合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的,只能用已建成的工程部分设定抵押权,且抵押率不得超过50%。对以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对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应在资产价值中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施工单位垫资等应付款项。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施;2.军事设施;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4.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取得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5.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投资总额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6.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七)委托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持有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