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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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详解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修订,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调整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详解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第二章第十条第二章第十一条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章第十条取消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通过考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指定的地点领取证书,简化了之前申请、受理、审查等领取证书程序。简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程序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在同一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的,不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书及相关证明到调入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登陆所属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管理机构办理。增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增加证书遗失或毁损的申请补发。建立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引入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第四章第四章参加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