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外资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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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外资准入制度的法律规制摘要:外资准入是一国对外资进入国内进行运营的准入审查,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各国都在调整自己的外资政策,争取在区域经济交流合作中占得先机,外资准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加入WTO后,外资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在外资准入法律制度上还存在体系凌乱、程序繁琐的缺点。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分析上述问题后分别从立法和法律政策调整几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法律规制一、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外资准入制度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法人、自然人进入本国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作出的限定和规范。具体而言,该制度包含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体层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投资范围的规制,主要规定了外资可以进入的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政策”;审批制度则提供了外资进入的程序路径,涉及由何种行政机关、依据何种程序对申请进入东道国的外资进行审批。行业政策是行政审批的实体性依据,审批程序则是落实行业政策的程序性工具,二者密不可分。李科珍:《我国外资准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重构》,载《北方法学》第25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迅速发展。我国外商投资虽然取得巨大成就,但是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急需研究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2000年以后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是规制外商主要法律规范。2006年由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则是适用于外资并购的基本部门规章。200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需进行项目核准,核准机关为国家发改委或地方各级发改委。归纳前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国外资准人行政审批的基本程序为:首先由相应级别的发改委立项审批,立项审批同时涉及环保、城建、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先期审批;然后由商务部门对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章程进行审批;最后由工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目前我国外资准人法律体系呈现出实体性规范(行业政策)与程序性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分立的二元结构。李科珍:《我国外资准人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重构》,载《北方法学》第25期。审批程序主要规定在“三资企业法”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而实体性的行业政策主要体现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外资审批单行条例中。关于投资方向,2002年2月修订并由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2007年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列明了外资投向的鼓励类、限制类与禁止类行业,没有列明的都属允许类。关于投资条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某些行业的外资准入设置股权要求,包括强制合营、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等。此外,涉及特殊行业,外资单行条例也设置了一些外商投资特定领域所需的特殊投资条件。例如《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暂行办法》第4条、《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3条、《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第3条和第4条等都对中、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设置了较严格的条件,这些规定还分别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最低注册资本、最长经营期限等作了严格的硬性规定。综上,目前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现状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发改委、商务部、行业主管、工商等),按照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依据不同的程序性规范(三资企业法或《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某一项对应法规),遵守与程序性规范相分离的实体性行业政策(主要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某些行业单行条例),对拟进入中国的外资不区分行业一律进行普遍的多元行政审批。二、自由贸易区背景下外资准入制度的必要性一般而言,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一句谈判达成协议而建立起来的成员之间相互消除贸易壁垒和数量限制,在区内实现自由贸易,但成员仍保持各自对非成员的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和组织形式。赵仁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政制度协调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9月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出了一份“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将一国境内实施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称之为“自由贸易园区”,我国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都具有这种“自由贸易园区”的特征。而“自由贸易区”则专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通过签署协定,在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