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员工主动辞职 解除合同被判经济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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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员工主动辞职解除合同被判经济补偿因员工提出增加工资的请求,就被企业认定为主动辞职,并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离开工厂。在员工同意离开后又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7650元。2003年10月,家住农村的蒋某从合川来到北碚打工,并在他人的介绍下,开始在一个体老板处做工。一年后,该老板重新开办了一家新的工厂,而此时的蒋某仍然继续在该厂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今年初,蒋某为同在该厂做工的妻子增加工资一事与厂里协商未果。同年2月18日,工厂向他发出通知,告知其因工资原因与厂里未达成协议,他自愿辞职,厂里决定同意其辞职,并要求其限期搬离工厂宿舍。蒋某接到通知后,就按照企业的要求从工厂宿舍搬了出来,同时就经济补偿问题开始与工厂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不得已,将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补缴他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200元。今年4月2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工厂支付蒋某经济补偿金7650元,同时驳回了蒋某的其它请求。劳动仲裁后,该工厂不服,认为蒋某是在为其妻提出增加工资的愿望落空后,主动要求辞职,并在辞职后继续居住在工厂宿舍。由于将某夫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厂里的正常工作秩序,于是企业才发出通告,要求他们夫妇搬离工厂。该厂认为,他们并未主动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而是蒋某自动辞职的。所以,他们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厂支付将某经济补偿金7650元的裁决是错误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北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原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虽然写明了系蒋某自愿辞职,但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法院对原告提出系将某自愿辞职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在被告向原告协商增加工资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离厂,被告也同意离开,这种情形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