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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跨境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机关与海关重复征税一、税务机关和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范围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如: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然而,在目前的中国相关税收法规下,特许权使用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同的法规下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差异比较。而在特许权使用费的对外支付中,同一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可能既涉及海关税收,又涉及到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为此,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进行分析时,需要对海关和税务机关各自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进行了解。(一)税务机关特许权使用费定义1、国内法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指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因此,在国内法下,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仅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但是,何为其他特许权,目前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2、税收协定及相关国内法解释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在不同的税收协定下,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略有差异,但其基本定义如下: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具体而言,在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指有权使用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如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而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特许权使用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通常指专有技术);在一些税收协定中,使用设备的租金也归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特殊权使用费的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上述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此外,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二)海关特许权使用费定义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从这一定义看,海关和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定是有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如下:海关和税务机关特许权使用费区别区别海关税务机关范围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著作权)、专利、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和专有技术、动产租金权利所有权或使用权使用权尽管从权利范围来看,海关的特许权适用范围更为广泛,不但包含使用权还包含所有权或全部权利,而税务机关的特许权在权利范围上仅包含使用权而不包含所有权。但是,税务机关的特许权在类别则更为广泛,还包含了动产的租金(部分协定下,本文不探讨跨境租金自负)、设计、模型和图纸等(设计、模型和图纸等也可能构成海关定义的特许权中的专有技术范围)和技术许可过程中的支持指导服务(这部分服务费用可能构成海关估价下的间接支付费用)。二、跨境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国际贸易中常常涉及各种各样的特许权使用费,这些特许权使用费有些在进口货物时支付,有些则不在货物进口时支付,而是采取类似的提成费的方式在货物进口后予以支付或单独作为服务费用支付。在具体付汇方式上,可以以货物贸易方式付出,也可以以服务贸易方式付出。(一)税务机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1、国内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使用费(如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权、著作权等)时,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由国外企业在中国按6%的税率缴纳国内环节的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其中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可以予以免征增值税。上述税金,由国内支付的企业予以扣缴。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当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境内企业需要就境外企业从中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10%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