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审稿修改第一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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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次修改稿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0824会议修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社区物业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利,改善公众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996984.htm"\t"_blank"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以及物业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监督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685.htm"\t"_blank"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676902.htm"\t"_blank"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的服务和监督。依法行政并监督,指导,协调第五条【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督促本辖区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和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鼓励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现代服务业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关于劳动就业培训相关鼓励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物业管理知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第八条【行业自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业主的定义】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第十条【业主权利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和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第二节业主大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可不设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设立】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材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二)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文件及图纸;(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证明;(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第十三条【业主申请设立】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占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