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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定位及完善建议庞婧【摘要】摘要: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颁布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随着行政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共识大于争议。通过以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分析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复议体制、范围、程序、决定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将有效地促进我国依法行政的进程。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和谐、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期刊名称】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3【总页数】4【关键词】行政复议;复议体制;复议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和90年代中后期《行政复议法》颁行后,行政复议作为关键的救济途径,切实有效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求,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其意义在于解决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从实践意义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这种争议解决方式的出现,制约了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确保依法行政,切实有效的为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合法权益的保障贡献力量。但我国行政复议在立法与实践中一些缺陷逐渐显现出来,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就成为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当务之急。因此,对行政复议功能定位、深入分析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复议体制、范围、程序、决定等方面的完善建议,对我国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行政复议法的定位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发挥了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作用,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出台,行政复议制度将监督和纠错功能合二为一,从最初的不为人知,到近几年来受案数量的大幅上升,它的发展是我国依法行政进程中的一个窗口和缩影[1]。一定程度的明确性是一个制度得以切实实施的基础,行政复议制度也不例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即中办发[2006]27号文件,下文简称《意见》,已然明确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和其救济的立法意义。探究行政复议的法律性质,是一种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以行政争议和部分的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这种一定程度上的非主动的监督模式与法院的司法救济存在一定差别。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全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行政复议到底是法律监督制度还是法律救济制度?是行政还是司法?行政复议性质的正确定位关系着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复议制度的程序与实体构造以及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实现方向。郑州大学法学院宋雅芳教授说过,“修订行政复议法首先要明确法律定位问题,只有把它定位于一个法律救济制度、一个裁判制度的时候,才能要求它在机关设置上、审理程序上、随后裁决上独立和中立”[2]。笔者倾向于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救济制度,救济无论是审理还是裁决都应当向司法程序靠拢,要形成一种司法两方对抗的裁决纠纷程序,才能称作是一种救济。它不能过度司法化,但还要司法化,要把握好一个度。又如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博士后王小红,认为“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确实应该强调其独立性和中立性的改革方向。但加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并不是要加强行政复议司法化,行政复议制度应保持高效、便捷的优势,避免过度司法化带来的弊端”[3]。对此,有些法律专家也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行政复议的定位就是行政监督,并且是行政体系内的监督。如果定义于救济,那么行政复议就与行政诉讼混同,将丧失行政复议独特的制度设计特点。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二、行政复议法实施现状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加速了行政复议立法进程。在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两个月后,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正式形成。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后,行政复议成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承担行政复议职责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这些行政复议机关也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作了一些必要的准备。《行政复议条例》施行8年多时间里,行政复议受案量较少,活动不够规范,但是这段时期积累的行政复议实践经验,对后来的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9年4月,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层次有所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