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关联方间的坏帐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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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间的坏帐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对照这一规定,目前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当不在少数。关联企业之间总是存在着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税法也对关联企业间的许多业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许多人对关联方间的坏帐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却产生了困惑,现在让我们来看一些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45号)(此即为上述所转发文件)第八条规定:“关于坏帐准备的提取范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2000〕2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这段话显然可理解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是可以提甚至可全额提取坏帐准备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945号)规定:“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效力,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帐款‚不得计提坏帐准备,但在具有确凿证据(如负债方破产)时是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直接扣除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