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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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部分法理学第一部分法理学法律基础知识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①是我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最高的立法机关。每届任期五年。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⑵全国人大常委会①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②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③职权: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其他职权。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第二部分宪法法律基础知识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三部分行政法法律基础知识第三部分行政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第五部分民法法律基础知识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第四部分刑法法律基础知识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免纳个税的情况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办、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减征个税的情况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第六部分经济法祝大家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