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_10资源税实务.ppt
上传人:是秋****写意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PT 页数:54 大小:1.3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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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资源税类纳税实务项目目标任务一资源税纳税实务一、资源税的基本概念一、认识资源税税目二、资源税的计算(二)从量计征从量计征是以应税矿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2)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应纳资源税=销售的固体盐数量×固体盐的单位税额-耗用的已税液体盐数量×液体盐的单位税额(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三)其他情况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三、资源税纳税申报(二)纳税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别核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对资源税的报税期限规定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三)纳税地点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纳税地点为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3.扣缴业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交纳。(四)纳税申报任务二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一、认识城镇土地使用税(二)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几类:l.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三)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采用的是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共分四档,每档最高税率与最低税率相差20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二、城镇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场所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但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要征税。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二)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可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任务三掌握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一、认识耕地占用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