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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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经200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工作,促进本行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行、投资者、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机构(以下合称“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信息。第三条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四条本行应及时、公平地披露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本行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交易所或本行董事会认为可能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1大影响的事件。第六条本行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以上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第七条本行公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予公告。第八条本行应将本行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单独披露。第九条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本行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所采取的措施。第十条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或者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本行可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行应及时披露。第十一条本行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公开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2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利益的,本行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二条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第十三条本行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本行董事会秘书作为与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本行名义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本行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行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关信息披露的工作包括:(一)负责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持随时工作联系;(二)负责处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本行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内部报告制度,督促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协调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来电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并提供本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资料;(四)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五)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发布前3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六)协助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