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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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保监发〔2008〕122号辖内各人寿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现将《青海省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寿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自评工作。二、各公司应由一名总经理室成员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请于7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青海保监局,相关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报告。三、养老保险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联系人:唐瑞蓉联系电话(传真):6104686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青海省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青海省寿险公司业务风险的监测、完善寿险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寿险公司增强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青海保监局在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自评的基础上,通过采集、整理、分析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开展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估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水平的分支机构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第三条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由青海保监局按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评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是指在青海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第五条实施分类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监管原则。实施分类监管工作以风险监管为核心,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寿险公司的风险,按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促进寿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二)全面性原则。分类监管范围应覆盖青海省辖区内所有寿险公司,涉及到寿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三)公正性原则:在全辖各寿险公司间实行统一的测评标准和测评流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各项业务指标和经营管理指标进行评价,科学划分监管类别。第六条寿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与整理、对寿险公司进行测评、按测评结果划分属类、分类监管措施的实施四个阶段。第二章寿险公司评议程序及分类方法第七条青海保监局对辖内寿险公司建立分类监管档案,记载各公司各时期各方面的监管信息。第八条分类监管的类属评定以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能力、经营效益、队伍建设、经营行为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五个方面为基础,根据定性、定量的评议指标分析反映风险的重要程度和客观度,确定指标的不同权重,经过规定程序的指标分值评定和加权汇总,得出各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指标评分。第九条每年3月底前,寿险公司对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水平、管理能力水平、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三个指标根据《青海省寿险公司综合评议指标表》对应的指标进行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我评分。4月底前青海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完成对寿险公司上报材料的复核、抽查工作,并将核实后的信息整理记入分类监管档案。第十条青海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根据对各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档案信息的分析,出具对各寿险公司的年度监管报告,年度监管报告包括《青海省寿险公司综合评议指标表》及书面说明两部分。第十一条青海保监局成立分类监管综合评议委员会,以《青海省寿险公司综合评议指标表》及说明为基础,综合各类信息和意见后对各寿险公司分类监管指标分值做出进一步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寿险公司的类属。第十二条青海保监局根据寿险公司综合评议得分情况确定其类属。分类监管类属分为A、B、C三类。A类:综合评议得分85分(含)以上。公司经营稳健,管理水平较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B类:综合评议得分65-85分。公司经营基本正常,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但存在风险隐患或违规情况。C类:综合评议得分65分以下。公司经营中有明显的管理漏洞,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开业不满一年的公司不参加类属评定。第三章分类监管评议指标第十三条分类监管评议指标包括业务发展水平、管理能力水平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三类指标。其中,业务发展水平包括业务发展能力、经营效益两个方面的内容,管理能力水平包括队伍建设,经营行为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业务发展能力、经营效益为定量指标,队伍建设、经营行为为定性与定量结合指标,内部控制有效性为定性指标。第十四条业务发展能力指标在于反映寿险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包括标准保费增长率、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等3项指标。第十五条经营效益指标在于反映寿险公司业务发展的质量与成果,主要包括退保率、团体业务保费13个月的持续率、团体业务保费25个月的持续率、个人业务13个月保费继续率、个人业务25个月保费继续率、个人业务新单折标率、承保费用率、短期险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