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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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第四章绿地管理与保护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公民有权制止。第四条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第五条本条例所指的绿地、林地包括以下五类:(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区、游园、街心花坛及道路和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二)苗圃、花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生产用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住宅区内的专用绿地。(四)单位包干营造管理的林地。(五)铁路、公路、干渠两侧和水库周围的绿地。第六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委员会主管本辖区的绿化工作。市和区(县)园林(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七条驻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公民都有绿化植树、栽花、种草的义务和管护树木、绿地的责任,都应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完成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绿化植树和管护任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本市的绿化建设规划,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管理部门制定,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的绿化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铁路、公路、煤矿、水库、干渠等地的绿化植树,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庭院和门前绿化由本单位负责。住宅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第十条下列各项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达到如下标准。(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小区改造的绿地面积,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在新建城区及郊区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不得低于30%;(三)新建道路、公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得低于干线总宽度的20%。铁路两侧绿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10米,水库周围的绿带宽度不得少于20米。第十一条老城区单位的绿地面积应达到用地总面积的30%,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易地绿化,但原有单位不得低于18%,新建单位不得低于25%。第十二条按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达到30%绿化面积标准的(含易地绿化面积)建设单位,市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自行完成易地绿化任务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后,由园林管理部门根据绿化规划进行易地绿化。第十三条凡年满十一岁至六十岁的男性、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按在编人员的70%并按每人每年植树3-5株折合两个工日计算,核定参加义务植树的劳动人数。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工日的单位,由区(县)绿化委员会按所短缺的工日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十四条进行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小区建设)时,建设资金预算中应包括绿化建设费,金额为基建总投资的1%(不包括设备的购置费)。绿地的征、迁与建设用地征、迁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在各项基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园林管理部门验收绿化建设。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绿化保证金。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十七条道路、巷口的绿化涵管、涵洞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修建。通向单位路口的涵洞,由所在单位负责修建。位置、高程、管径、长度,要与道路规划设计一致。第十八条绿化用水应贯彻节约的原则。所用渠水按农业、林业用水标准收费;自来水按成本收费;绿化专用水井免收水利资源费。第三章花草树木权益的享有第十九条保护花草树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一)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花草树木属全民所有。(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在院内种植的及按市绿化委员会规划包干种植的花草树木属本单位所有。(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种植的花草树木,归集体所有。(四)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共同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共同所有,按双方签定的合同分享收益。(五)城镇居民在庭院内和门前屋后自费种植的花草树木,归个人所有。(六)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花草树木,按承包合同分享收益。第二十条国